2020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杭州城市大脑运营指挥中心考察时强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推动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从数字化到智能化再到智慧化,让城市更聪明一些、更智慧一些,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前景广阔。”智慧城市建设是推进城市发展变革的崭新模式,要推进智慧城市在城市风险治理应用中的落地生根。
以治理模式变革推动智慧城市风险治理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论断,自此精细化治理成为城市治理的重要理念。精细化治理对数据信息采集、分类与应用提出更高要求,数据信息数量及质量直接影响城市治理水平,只有在掌握充分、有效数据信息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完整而清晰的城市社会地图,才能对城市风险有清晰认知与把控。
智慧城市通过各类传感器与信息采集设备获取的数据信息存放于公共数据库并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将处理分析后的可视化、直观化数据信息传递给政府、企业、社区与个人等用户使用,各用户可以在获取充分信息基础上采取差异化处理方法积极应对城市风险,提升个人、组织、社区各单元应急预防与处置能力,完成由自主经验型风险治理向数据信息驱动型风险治理的转变。
智慧城市形态与城市精细化治理相互促进,精细化治理将进一步推动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与相关制度能力进一步完善,而为应对城市复杂社会形态,获取全面而准确数据信息、大幅提升数据计算处理能力的智慧城市也为城市精细化风险治理带来契机。从时间维度来看,精细化治理可以贯穿城市风险防控与治理的全过程,做到对风险监测预防、风险处置与救援、城市功能善后与恢复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从空间维度来看,精细化的风险治理将根据风险等级、基础设施密度、人口密度等因素开展应急资源在空间内的分配工作,统筹联动优化风险治理的资源布局。
加快推进智慧城市新型安全保障体系构建
目前尚未有清晰明确的智慧城市建设与运营主客体及技术标准的安全保障体系依据可参考,亟需构建完善智慧城市的新型安全保障体系,从而保障智慧城市下安全风险治理的有效实施。
(一)包括信息采集设备与网络通信设施在内的运营维护层是智慧城市整体治理与可持续运营的基础单元,也是极易遭受恶意侵入威胁的领域。保障运营维护层安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①预设丰富的白名单管控。预置诸多知名安全厂商的软件白名单库,基于白名单技术实现对基础设施各终端系统漏洞、木马、系统未知项的统计跟踪,支持对终端的自动漏洞修复、木马查杀、系统危险项的全局清理等安全运维管理,实现对访问权限控制、访问路径监控,消除基础设施终端运营中的盲区;②多策略的硬件管控。支持管理员与AI自动化辅助程序对硬件系统实时性能状况的联合集中监测管理,拥有最大权限开展硬件设施安全事件统计,提升设施管理与运营效率,满足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的需求。
(二)数据信息开放、共享与隐私保护的辩证统一。既要加强对数据信息“加工”的监督管理,不过度依赖国外技术厂商的数据信息解决方案,做到对关键数据信息的安全保护,重要数据信息为自己所控,也要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等用户的安全责任,开展信息安全教育与培训,构建信息安全预警与处置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三)从政府部门、企业、公众用户的应用规范化使用角度考虑,通过引入数据信息版权管理、使用痕迹追踪、身份认证技术、访问权限限制、入侵检测系统等手段指导用户规范使用数据信息应用,发挥智慧城市整体化信息应用服务的最大功效。
民心聚民力,构建均衡的社会参与风险治理
智慧城市推动城市治理由“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重心转移,作为城市治理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与个人应当承担城市治理的主体角色。
(一)要加强对社会组织、企业与公众的城市安全风险宣传、教育与培训,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在城市政府统一规划引领下明确其角色定位,提升利用新型信息科技手段抵御城市风险能力,提高预防与处置城市安全风险素养。
(二)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数据库平台数据共享共建的机制建设,打破数据信息公开不畅与数据信息共享不充分的障碍,在确保数据信息应用安全、准确基础上拓宽社会组织、企业与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与路径,最大程度发挥智慧应用层信息对外展示与应用功能,确保社会各主体在参与城市风险治理过程中能够获取充足数据信息并以此为基础精准科学施策。
(三)要挖掘社会群体的信息源作用,发挥智慧应用用户与政府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
以政策法律为工具护航智慧城市风险治理
2020年3月,杭州市司法局起草以促进杭州“城市大脑”数字赋能城市治理的《杭州城市大脑数字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草案)》,并向社会群众公开征求意见,杭州市成为我国从法律条例层面打造城市数字治理的第一城。为了促进智慧城市赋能城市风险治理,提升城市风险治理的效能与效率,迫切需要开展相关政策制定与立法工作以规范、引导智慧城市下的风险治理,为智慧城市风险治理提供明确的法律要求与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要通过立法破解智慧城市风险治理过程中信息共享不及时、信息沟通不畅、信息公开不准确等短板,确保数据信息功能的发挥以提高精准治理城市风险的能力与水平。
(二)要对智慧城市中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众等治理主体的角色、权利、职责、活动范围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发展原则,发挥城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统筹规划、协调作用,明确各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对数据信息采集、分析处理及应用的权限,制定鼓励、引导社会参与风险治理的政策措施等等。
(三)数据是智慧城市的核心资源之一,要加强数据使用监管,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对数据的版权、使用纠纷有明确的相关条例、法规加以裁定。
(四)出台支持智慧城市新信息技术应用的政策措施,以治理城市风险的需求、应用为导向推进高科技术输出能力,改进技术应用短板,最大程度发挥新技术治理城市风险的效能。
转自: 智慧城市协同创新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