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副主任张勇、宁吉喆共同出席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首场记者会,重点强调进一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信用信息共享公开水平。
提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公开水平,将进一步对招投标领域各类主体违法失信行为起到重要的抑制和震慑作用,进一步促进“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机制的形成。
事实上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列措施,效果显著。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勇指出,到目前为止,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建立、形成共有47个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15年联合印发《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做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注册等处置;
201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九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此次参与部门之多、涉及范围之广实属少见,真正意味着在招投标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全面封杀。
《通知》共提出四项惩戒措施:
0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一旦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
0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招标活动更加规范、高效;
0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通知明确了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将及时清退;
0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人员予以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8〕87号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黑龙江省工商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我委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加快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红黑名单认定与监管实施意见
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结合已签署和拟签署的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研究制定相应的红黑名单认定与监管实施意见,明确本部门主管(监管)领域统一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定实施意见应按程序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
二、组织认定、发布和更新红黑名单
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指导县级以上相关主管(监管)部门按照标准认定并向社会发布红黑名单。根据工作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可授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标准认定并向社会发布红黑名单。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领域,应于2018年3月底前发布第一批红黑名单。尚未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领域,第一批红黑名单应与备忘录同步发布。
三、加快签署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
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抓紧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相关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各部门(单位)、各领域对红黑名单的奖惩措施。对已出台的备忘录,应切实抓好落实,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调整奖惩措施。目前尚未签署联合奖惩备忘录的领域,相关主管(监管)部门应于2018年6月底前签署备忘录,并同步出台配套的实施意见。
四、切实做好红黑名单信息共享公开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发布的红黑名单及相关主体退出名单的信息,应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将在3个以上不同的重点领域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主体转入“大数据警示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请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将其转入黑名单。
五、建立红黑名单信息内部处理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下载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在本系统内及时共享,组织本系统有关部门对相关主体实施激励和惩戒,统计信用联合奖惩的成效。建立红黑名单信息内部异议处理机制,联络员将本系统内实施信用联合奖惩过程中产生的异议及时反馈名单的认定部门(单位)。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于1月29日前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
六、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落实落地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切实发挥好牵头组织协调作用,做好联合奖惩备忘录签署、红黑名单认定和发布、重点领域突出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信用奖惩案例归集、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等工作,把国家和地方信用联合奖惩措施落到实处。
七、认真做好联合奖惩案例归集和有序公示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联合奖惩子系统建设,及时记录和统计联合奖惩效果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联合奖惩案例数量应不低于国家层面认定红黑名单数量的10%,并将典型案例在地方信用门户网站有序公示。每年通过省级媒体平台宣传报道的联合奖惩案例数量应不少于30个,并及时对本辖区内城市信用建设的优秀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
八、引导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和开展信用修复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信用修复与纠正失信行为、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培训相结合。建立诚信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对“黑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信用修复培训。
联系人及电话:余里彪 010-68502381
李德红 010-68502400,68502318(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1月1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推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1、黑名单:有以下情形,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的。
2、时限: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第10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第16条)。
3、惩戒: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第17条),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18条)。
4、不得歧视外地企业或个人:不得设置信用壁垒,并鼓励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进行评价(第21条)。
5、省级住建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制定信用评价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1日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为何要出台《暂行办法》?
长期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积极探索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力度不够、信息孤岛问题突出、信用评价行为不规范、个别地区通过信用管理设置地方壁垒等。
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暂行办法》起草工作,多次召开文件起草座谈会,邀请部分省市负责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主要人员和行业专家,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提出工作建议,并多次面向全国征求意见。
与以往的管理制度相比,此次印发的《暂行办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需要注意?
《暂行办法》共7章、30条,具有六大亮点:
亮点一:信用信息公开
不良信用信息公开6个月到3年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明确了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加强了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规定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
亮点二:信用信息共享
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亮点三:分类监管企业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同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此外,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
亮点四:建立 “黑名单”制度
1年期满可移出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并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亮点五:规范信用评价行为
不得设置地方信用壁垒
目前,大部分地方已经开展了信用评价,但有的评价行为不规范,甚至通过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为解决这些问题,《暂行办法》专门对信用评价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信用评价主体,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同时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二是规定了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及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并要求将信用评价办法、标准和结果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歧视外地企业或个人,不得设置信用壁垒,鼓励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亮点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定期核查 落实不力被通报
《暂行办法》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推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上报情况,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同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住建部制定并印发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遵照执行。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主体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人。
信用信息
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
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
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
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这些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有什么要求和区别?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该《办法》将实行“黑名单”制度,哪些情形会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列入“黑名单”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还有其他的评价方式吗?
根据《办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
信用评价有什么用?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以后的建筑市场,“诚信”或者说“信用”一定会成为衡量一家建筑企业优劣的重要标准。
建筑业里程碑文件国办发〔2017〕1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住建部建筑业重磅文件《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也提出:建设诚信体系,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信用评价。
仅在2017年1月前后,中央、国务院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就接连下发3个文件,并明确提出“以工程建设、税收缴纳等领域为重点”。
国务院接连下发2份文件,要求加强个人和政务诚信建设。
明确提出:
打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以工程建设、税收缴纳等领域为重点,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
对于地方政府失信行为,明确:
要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
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
2017年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开篇就提出:
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惩戒失信市场主体的重要依据。
《规划》还提出:
1、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形成统一的“黑名单”管理规范。
2、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市场主体,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是建筑业改革的大势所趋,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的必然要求。
1、国务院: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对信用良好企业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限制。
2017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将“优化资质资格管理”作为首要事项,放在文件“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的第一条,足见重视程度。
国办在《意见》中明确提出:
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
2、山东、江苏、河南三省已发文,积极推进
2017年7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1、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允许承接上一资质等级的工程。专业技术能力强、能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
2、全面放开建筑市场,企业在一体化平台注册后即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业务。
3、取消建筑劳务资质认定,大力发展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
2017年11月,江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
1、扩大承接业务范围,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
2、试行调整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3、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实行专业作业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4、具有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项同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
2017年12月,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226号):
1、扩大承包工程范围:信用等级为AAA(最高)级且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可在现有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
2、特、一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已取得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全省重点培育建筑类企业,可直接申请增项其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相应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已取得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可直接申请增项与其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相近的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3、下放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的审批权: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标准规范体系建设方面,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信息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项目共建单位等部门,共同编制了《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框架》、《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项规范》、《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方式及接口规范》和《公共信用信息公示规范》等六项工程项目标准,已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项目建设中率先应用;
信用信息共享方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经建成,平台已和44个部门、所有的省区市以及60多家市场机构建立了互联互通,实现了信息披露、信息公示,以及异议处理和联合惩戒等功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了两方面重要作用:一方面是为政府的行政工作提供了支撑。包括在推进简政放权的过程中,按照企业不同信用水平管理,对信用优良、讲诚信的企业在行政审批等环节区别对待,为招投标提供支撑。另一方面,将依法公开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目前为止,网站累计访问已达24亿次。对于过去法院执行难、欠税不还等严重失信行为,发挥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文章原载于:招标网服务号